盐资源开发利用审批
2006年6月制订
项目名称:盐资源利用开发审批
项目编号:01
项目设定依据:《陕西省盐业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项目审批总时限 :35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总时限 :5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条件: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开发利用盐资源申请一份,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规模、工艺简介、计划开采盐资源的具体地理位置、开采方式、年计划开采利用量(固体盐以万吨计、液体盐立方米以饱和卤水万方计),项目计划建成投产时间。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拟开采地域的盐资源分布情况及地质地貌简图。
(4)资源所在地县、市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岗位职责及权限 :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查看申请人申请的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盐资源开发利用相关政策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相关政策的,将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应告知其补正内容。
4、本岗位责任人:陕西省盐务管理局许可受理人。
5、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书面审查、现场勘察)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盐资源开发利用政策以及上述程序要求、评审标准执行,评审记录清晰、结论准确。
2、岗位责任人:陕西省盐务管理局许可受理人。
3、岗位职责及权限:经书面审查(审查的标准同上)、现场勘察后(省盐务管理局有关人员组成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评审,审查标准上,并提交勘察报告),省盐务管理局审核领导小组根据考察报告经会议研究作出决定,对符合盐资源开发利用相关政策的报请省政府批准,对不符合有关政策的作出不予报批的决定。
4、办理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报请省政府批准
省盐务管理局将审核领导小组研究认为符合盐资源开发利用相关政策的项目,及时向省政府申请批准。
拟定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
四、出具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1、工作标准:根据省政府审查批准决定出具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许可决定书内容包括许可开采的地址、年开采量、开采年限。对不予许可的将说明许可受理人。
2、本岗位责任人:陕西省盐务管理局许可受理人。